北京落戶親子鑒定細則
《北京市公安局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9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實施細則
為切實做好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進一步嚴密和規范我市戶口登記管理,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的權利,實現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41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一)受理對象
1.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駐京辦戶口、博士后戶口、學生集體戶口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的子女;
2.父母雙方為本市戶籍人員,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另一方為外省市戶籍人員非婚生育的子女。
(二)辦理程序
無戶口人員及其監護人持證件證明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辦理戶口登記。非婚生育的子女申報出生登記,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申報出生登記,辦理時限為35個工作日。
(三)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附件)并附兩張無戶口人員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港、澳及國外出生的嬰兒,應提供境外或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以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
3.本市一方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如為集體戶的應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原件和集體戶首頁復印件,下同)、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父母非婚生育子女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提供本市一方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非婚生育說明;
4.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申請隨父落戶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鑒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的,應提供本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申請隨母落戶的,《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內容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的,應提供本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5。在港、澳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提供外交部駐港、澳特派員公署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在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應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6。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一)受理對象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生育的,因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而未登記戶口的子女。
(二)辦理程序
無戶口人員及其監護人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后,持證件證明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辦理戶口登記。政策內生育子女申報出生登記,證件證明真實齊全的,派出所立即辦理;非婚生育的子女申報出生登記,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申報出生登記,辦理時限為35個工作日。
(三)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附兩張無戶口人員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出生醫學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本市一方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父母非婚生育子女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提供本市一方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非婚生育說明;
4.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申請隨父落戶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鑒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的,應提供本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申請隨母落戶的,《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內容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的,應提供本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5.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一)受理對象
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范圍內撿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已辦理了收養登記或事實收養公證的無戶口人員。
(二)辦理程序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持證件證明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由派出所采集被收養人的血樣和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辦理戶口登記,辦理時限為50個工作日。
(三)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附兩張無戶口人員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后收養的應提供本市民政機關簽發的《收養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收養的應提供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事實收養公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4.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四、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
(一)受理對象原本市戶籍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戶口被注銷后重新出現的無戶口人員。
(二)辦理程序無戶口人員及其監護人持證件證明向擬落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恢復戶口登記,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三)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附兩張無戶口人員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擬入戶的《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3.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4.非原注銷地址恢復戶口的還應提供原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及無戶口人員與戶主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出生證、獨生子女證、結婚證等);
5。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一)受理對象
原戶籍為本市農村地區,因婚嫁戶口已遷出本市,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無戶口人員。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證件證明向原遷出地派出所申請,如實填寫《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恢復戶口登記,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三)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附兩張無戶口人員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擬入戶的《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一)補領、換領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的戶口遷移證件
1.受理對象
因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無法登記戶口的人員。
2.辦理程序
本人持相關證件證明到本市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審核后立即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
3.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附兩張無戶口人員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本人《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換領超過有效期限的《戶口遷移證》,應提供過期的《戶口遷移證》的原件。
(二)原本市戶籍人員、本市生源學生因不符合遷入地落戶政策恢復戶口
1.受理對象
(1)在本市公安機關辦理了戶口遷出手續后,不符合遷入地落戶政策的原本市戶籍人員;
(2)因升學將戶口遷至外省市院校集體戶,畢業后不符合遷入地落戶政策的原本市生源學生。
2.辦理程序無戶口人員持證件證明向原本市戶口遷出地派出所申請,如實填寫《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辦理戶口登記,辦理時限為35個工作日。
3.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附兩張無戶口人員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本人《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擬入戶《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4)《戶口遷移證》的原件;
(5)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一)受理對象
父母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員,在我國國內非婚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
(二)辦理程序
無戶口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持證件證明向本市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辦理戶口登記,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三)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并附兩張無戶口人員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本市一方父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出生醫學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非婚生育說明;
5.申請隨父落戶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鑒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的,應提供本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申請隨母落戶的,《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內容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的,應提供我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6.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符合本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的,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分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市局核準后登記常住戶口。